海運與空運進口通關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履行有關義務。進出口貨物只有在符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管理規定、所提供的許可證件齊全有效、經海關檢查情況正常,并履行納稅義務后方得以放行。
進口通關程序
1、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錄入電子報關數據并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進行電子申報。
2、海關計算機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各項參數對電子報關數據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電子審核,審核結果將通過現場大屏幕顯示器或計算機網絡等通訊手段通知申報人。
3、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對需人工審單的報關單數據進行人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4、申報人到現場海關接單窗口或派單窗口遞交書面單證,辦理單證審核手續。應遞交以下單證: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托書;
(3)預錄入報關單;
(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運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6)海關依據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對進口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
(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5、海關驗核申報人的報關資格,驗核通過的,現場接單關員進行接單。
6、現場接單關員驗核書面單證:審核書面單證的各項內容是否單單(報關單與隨附單證)、單機(報關單與電子數據)相符;對申報價格、商品歸類等項目進行復核;按作業要求對有關單證進行批注;如發現單證不齊全、不合法,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7、申報人持《查驗通知單》、報關單備用聯、提單場站收據、海運提單、發票、裝箱單(復印件),到現場海關查驗受理部門辦理查驗計劃,申報人員應作好查驗準備。
8、海關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實施現場查驗。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派員到場協助查驗,協助查驗人員應出示有效證件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當海關對相關單證或貨物有疑問時應負責解答。
9、查驗結束后,辦理稅費征收手續:對應稅貨物征收稅款(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打印稅款繳款書;對逾期納稅貨物征收滯納金,打印滯納金繳款書。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按規定征收監管手續費,對超出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征收滯報金,打印海關行政事業性專用票據,到指定銀行繳款;對暫時進出口貨物或根據有關規定需征收保證金的,打印保證金收據;對交納的稅費進行核銷。
11、接單現場單證復核關員對電子報關數據、書面單證及批注情況進行復核,對于情況正常,未設定查驗的,辦理單證放行手續,并在提貨單或運單上加蓋"單證專用章"及"工號章",報關單備用聯和提貨單退還貨主或其代理人;對已設定查驗的,直接在提貨單或運單上加蓋"單證專用章"和"工號章",報關單備用聯和提貨單退還貨主或其代理人。接單現場對查驗的單證不再制作關封。
12、在獲得運輸工具到港信息后,貨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貨單或運單及報關單備用聯交口岸風險管理/放行部門,根據計算機的提示進行放行處理。
13、申報人到業務現場辦理報關單證明聯的簽證手續: 進口貨物放行后,海關向申報人簽發進口付匯證明聯和加工貿易海關核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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