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與空運出口通關
海運與空運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履行有關義務。進出口貨物只有在符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管理規定、所提供的許可證件齊全有效、經海關檢查情況正常,并履行納稅義務后方得以放行。
海運與空運出口通關程序:
1、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錄入電子報關數據并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進行電子申報。出口貨物必須運至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方可向海關申報。
2、海關計算機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各項參數對電子報關數據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電子審核,審核結果將通過現場大屏幕顯示器或計算機網絡等通訊手段通知申報人。
3、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對需人工審單的報關單數據進行人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4、申報人到現場海關接單窗口或派單窗口)遞交書面單證,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申報人通常應遞交以下單證: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托書;
(3)預錄入報關單;
(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運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6)海關依據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對出口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
(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5、海關驗核申報人的報關資格,驗核通過的,現場接單關員進行接單。
6、現場接單關員驗核書面單證。審核書面單證的各項內容是否單單(報關單與隨附單證)、單機(報關單與電子數據)相符;對申報價格、商品歸類等項目進行復核;按作業要求對有關單證進行批注;如發現單證不齊全、不合法,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7、接單關員對由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下達查驗指令的報關單,打印《查驗通知單》;同時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對未下達查驗指令的貨物進行查驗。對確定查驗的單證,下達查驗布控指令,打印《查驗通知單》交給申報人。
8、申報人在收到《查驗通知單》后,到現場海關查驗受理部門辦理查驗計劃,申報人員應作好查驗準備。
9、海關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實施現場查驗。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派員到場協助查驗,協助查驗人員應出示有效證件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當海關對相關單證或貨物有疑問時應負責解答。
10、查驗結束后,申報人應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簽名應真實有效;對海關查驗過程與結果是否認同應如實填寫。
11、辦理稅費征收手續:對應稅貨物征收稅款(關稅、增值稅),并打印稅款繳款書;對逾期納稅貨物征收滯納金,打印滯納金繳款書。對交納的稅費進行核銷。
12、放行關員對電子報關數據、書面單證及批注情況進行復核,情況正常的,辦理單證放行手續。簽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13、申報人到業務現場辦理報關單證明聯的簽證手續:對已放行的出口貨物,海關在收到船代/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提供的清潔電子艙單后,負責報關單電子數據與電子艙單數據的核對,對確認已實際出口的貨物辦理結關核銷手續,并根據申報人提供的申請簽發證明聯的清單簽發出口退稅專用聯、收匯核銷聯及加工貿易海關核銷聯。
特別提示:以上言論僅代表華晨遠洋公司的觀點,本公司此篇文章已申請著作權,本公司保留對此篇文章的版權和轉載權,未經本公司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和粘貼此篇文章的任何內容。本公司保留對此文章的一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