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進口許可證
一、外資企業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1)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僅限公歷年內初次申領時提交。
(3)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限公歷年內初次申領時提交。
(4)驗資報告(復印件),僅限公歷年內初次申領時提交。
(5)貨物進口合同
(6)根據有關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7)授權書(委托授權簽署文件和代辦手續的,應當出具相應法定授權委托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進口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近三年內沒有逃匯、套匯、騙取出口退稅、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2)進口貨物應當符合我國參加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投資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的設備、物料清單驗放。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自用進口貨物是指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進口的或外商投資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或其他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進口本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2、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按規定加工復出口,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等單證辦理有關進口貨物的驗放手續。
3、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到相關的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海關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在申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前一個月,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進口合同情況和預計到港時間,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并按月匯總報外經貿部。
4、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收到符合規定的《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后,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5、《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半年,當年有效,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但累計使用不超過六次。海關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以正楷字體批注后,海關留存復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關留存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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