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水產品進口流程
一、確定進口的國家與進口水生動物品種
二、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經營單位備案
提交材料
1、自述經營單位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擬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品種、數量、金額(美元)、進口國家,以及每批擬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流向(包含接受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接受數量等信息)。
2、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或名片)。
4、業務聯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或名片)。
5、加蓋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簽名的承諾書。
三、申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隨附材料
1、首次申請提交情況說明:來源國家地區、品種、捕撈區域、運輸路線等
2、后續申請提交同類產品同一來源國的核銷記錄,原則上要達到50%以上(未達標提交說明原因)
四、進口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
(一)報檢
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應提供以下單證:
1、《入境貨物報檢單》。
2、有效的《檢疫許可證》第一聯正本。
3、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
4、貿易合同、產地證書、發票、裝箱單等
(二)現場查驗
輸入食用水生動物到達后,貸主或其代理人應通知檢驗檢疫機構派員進行現場查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將按規定登機或登車執行檢驗檢疫任務。
1、查驗項目及內容:
(1)查詢該批貨物的啟運時間、港口,途經國家或地區,查看運行日志,判定是否來自禁止進口的疫區國家或地區。
(2)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產地、包裝、嘜頭標志是否相符;
(3)查驗有無蟲害、腐敗變質,容器、包裝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許卸離運輸工具。
(4)對食用水生動物重點進行臨床檢查。
(5)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及裝載貨物的容器、包裝外表、鋪墊材料、污染場地等要進行消毒處理。
2、現場查驗合格處理原則
(1)對現場查驗合格的食用水生動物,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根據有關規定采樣送檢。
(2)對許可證要求調往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的食用水生動物,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調離至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
3、現場查驗不合格后的處理原則
(1)對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或者檢驗檢疫證書正本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須具有但無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2)貨證不符的,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3)國家質檢總局有其他規定的,按規定處理。
4、實驗室檢驗
(1)對需作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入境動物檢疫采樣》(GB/T 18088-2000)采樣,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協助采樣工作,采樣后檢驗檢疫機構向貨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樣憑證》。
(2)實驗室檢測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或《衛生證書》放行。
(3)實驗室檢測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和/或《獸醫衛生證書》,通知報檢代理人或收貨人進行檢疫處理,經無害化處理合格后準予銷售使用。無有效處理方法的,做退貨或銷毀處理。對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理。
二、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經營單位備案
提交材料
1、自述經營單位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擬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品種、數量、金額(美元)、進口國家,以及每批擬進境食用水生動物的流向(包含接受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接受數量等信息)。
2、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或名片)。
4、業務聯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或名片)。
5、加蓋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簽名的承諾書。
三、申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隨附材料
1、首次申請提交情況說明:來源國家地區、品種、捕撈區域、運輸路線等
2、后續申請提交同類產品同一來源國的核銷記錄,原則上要達到50%以上(未達標提交說明原因)
四、進口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
(一)報檢
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應提供以下單證:
1、《入境貨物報檢單》。
2、有效的《檢疫許可證》第一聯正本。
3、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
4、貿易合同、產地證書、發票、裝箱單等
(二)現場查驗
輸入食用水生動物到達后,貸主或其代理人應通知檢驗檢疫機構派員進行現場查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將按規定登機或登車執行檢驗檢疫任務。
1、查驗項目及內容:
(1)查詢該批貨物的啟運時間、港口,途經國家或地區,查看運行日志,判定是否來自禁止進口的疫區國家或地區。
(2)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產地、包裝、嘜頭標志是否相符;
(3)查驗有無蟲害、腐敗變質,容器、包裝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許卸離運輸工具。
(4)對食用水生動物重點進行臨床檢查。
(5)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及裝載貨物的容器、包裝外表、鋪墊材料、污染場地等要進行消毒處理。
2、現場查驗合格處理原則
(1)對現場查驗合格的食用水生動物,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根據有關規定采樣送檢。
(2)對許可證要求調往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的食用水生動物,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調離至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
3、現場查驗不合格后的處理原則
(1)對無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或者檢驗檢疫證書正本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須具有但無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2)貨證不符的,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3)國家質檢總局有其他規定的,按規定處理。
4、實驗室檢驗
(1)對需作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入境動物檢疫采樣》(GB/T 18088-2000)采樣,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協助采樣工作,采樣后檢驗檢疫機構向貨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樣憑證》。
(2)實驗室檢測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或《衛生證書》放行。
(3)實驗室檢測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和/或《獸醫衛生證書》,通知報檢代理人或收貨人進行檢疫處理,經無害化處理合格后準予銷售使用。無有效處理方法的,做退貨或銷毀處理。對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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