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動物進口的流程
一、進口活體動物(牛羊馬等動物)隔離場審批
1、使用國家隔離場
根據《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境活體動物(牛羊馬等)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北京檢疫局批準。所需材料:
【1】填制真實準確的《進境動植物隔離簡易場所使用申請表》
【2】使用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3】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4】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使用臨時隔離場
【1】臨時隔離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基礎設施應符合隔離檢疫場的建設標準;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隔離檢疫場的擁有者和使用者須遵守有關規定并簽訂租用協議;
所在地檢驗檢疫局須具備承擔進境大中動物檢疫及實驗室基本能力;
隔離檢疫場基礎設施建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入境口岸具備停靠、裝卸動物的條件和能力。
【2】所需材料
真實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使用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動物疫病病種目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1、使用國家隔離場的,進口單位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許可證。
使用臨時隔離場的,向北京市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由北京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函,總局出具許可證。
2、所需材料
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家隔離檢疫場的證明文件。(使用國家隔離場的)
檢疫機構批準使用臨時隔離檢疫場的證明文件。(使用臨時隔離場的)
3、結果處理
符合要求的,國家局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不符合要求的,國家局簽發《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準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
三、報檢所需資料
1、報檢單
2、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輸出國官方檢疫證書;
4、合同、信用證、發票、裝箱單
四、進口活體動物檢疫檢疫規定
1、現場檢疫:
經現場檢疫合格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和運輸工具消毒證書,同意卸離運輸工具。
運抵中國入境口岸時,如無有效檢疫證書或沒有檢疫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現場檢疫發現動物死亡或有一般可疑傳染病臨床癥狀時,檢驗檢疫機構應做好現場檢疫記錄,隔離有傳染病臨床癥狀的動物,對鋪墊材料、剩余飼料、排泄物等作除害處理,對死亡動物進行剖檢。根據需要采樣送實驗室進行診斷。
現場檢疫發現進境動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類、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的,必須立即封鎖現場,采取緊急防疫措施,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停止卸運,并按《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人民政府。
未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指定的路線運輸入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視情況作處罰或退回、銷毀處理。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擅自卸離運輸工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動物到港前或到港時,輸出國突發動物疫情的,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相關公告、禁令執行。
2、隔離檢疫期為為45天,如因故需延長的,須在隔離檢疫期滿前1周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經批準后生效。
3、實驗室檢疫:
在隔離期間內進行實驗室檢疫,貸主或其代理人應協助采樣工作,采樣后檢驗檢疫機構向貨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樣憑證》。
五、出證放行
1. 隔離期滿且實驗室檢驗工作完成后,作最后一次臨床檢查,合格的動物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后放行。
2. 經隔離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出具《動物檢疫證書》。
3. 須做檢疫處理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1、使用國家隔離場
根據《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境活體動物(牛羊馬等)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北京檢疫局批準。所需材料:
【1】填制真實準確的《進境動植物隔離簡易場所使用申請表》
【2】使用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3】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4】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使用臨時隔離場
【1】臨時隔離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基礎設施應符合隔離檢疫場的建設標準;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隔離檢疫場的擁有者和使用者須遵守有關規定并簽訂租用協議;
所在地檢驗檢疫局須具備承擔進境大中動物檢疫及實驗室基本能力;
隔離檢疫場基礎設施建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入境口岸具備停靠、裝卸動物的條件和能力。
【2】所需材料
真實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使用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動物疫病病種目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1、使用國家隔離場的,進口單位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許可證。
使用臨時隔離場的,向北京市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由北京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函,總局出具許可證。
2、所需材料
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家隔離檢疫場的證明文件。(使用國家隔離場的)
檢疫機構批準使用臨時隔離檢疫場的證明文件。(使用臨時隔離場的)
3、結果處理
符合要求的,國家局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不符合要求的,國家局簽發《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準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
三、報檢所需資料
1、報檢單
2、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輸出國官方檢疫證書;
4、合同、信用證、發票、裝箱單
四、進口活體動物檢疫檢疫規定
1、現場檢疫:
經現場檢疫合格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和運輸工具消毒證書,同意卸離運輸工具。
運抵中國入境口岸時,如無有效檢疫證書或沒有檢疫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現場檢疫發現動物死亡或有一般可疑傳染病臨床癥狀時,檢驗檢疫機構應做好現場檢疫記錄,隔離有傳染病臨床癥狀的動物,對鋪墊材料、剩余飼料、排泄物等作除害處理,對死亡動物進行剖檢。根據需要采樣送實驗室進行診斷。
現場檢疫發現進境動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類、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的,必須立即封鎖現場,采取緊急防疫措施,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停止卸運,并按《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人民政府。
未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指定的路線運輸入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視情況作處罰或退回、銷毀處理。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擅自卸離運輸工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動物到港前或到港時,輸出國突發動物疫情的,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相關公告、禁令執行。
2、隔離檢疫期為為45天,如因故需延長的,須在隔離檢疫期滿前1周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經批準后生效。
3、實驗室檢疫:
在隔離期間內進行實驗室檢疫,貸主或其代理人應協助采樣工作,采樣后檢驗檢疫機構向貨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樣憑證》。
五、出證放行
1. 隔離期滿且實驗室檢驗工作完成后,作最后一次臨床檢查,合格的動物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后放行。
2. 經隔離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出具《動物檢疫證書》。
3. 須做檢疫處理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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