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產品進出口
一、進口電池產品備案要求
進口電池產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在報檢時應提供《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進口不含汞電池產品,需要去檢驗檢疫部門辦理進口電池產品備案;對于含汞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年度專項檢測制度,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實施,進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實施并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確認書的有效期是一年,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該確認書審核換發《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二、進口電池產品備案范圍
1.產品范圍:進口合同、發票或裝箱單等外貿單據中列明的所有電池產品(H.S編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請人范圍:進口電池備案申請人為進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
三、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提交材料
1.首次備案的申請單位應提供的材料:
(1)《進口電池產品備案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3)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進口電池產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電池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無汞聲明,即電池制造商對其產品汞含量的聲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聲明;
(6)產品描述,包含電化學體系描述和物理結構描述兩部分。提供電化學體系相關文件,例如:材料安全數據表格(MSDS)和化學反應方程式等。提供物理結構描述相關文件,例如:電池產品的剖面圖和材料組成、單體電池的外觀照片以及品牌、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說明等。
2.對于上一年度已取得《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的申請單位,須在《備案書》到期前一個月向原簽發《備案書》的檢驗檢疫機構按順序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
(2)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3)電池制造商對其產品未曾更改結構、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
四、鋰電池運輸包裝及運輸要求
(一)鋰電池運輸包裝
1.電池必須遵守規則里的限制進行運輸,必須依據適用的包裝說明指導裝在DGR 危險品規則所規定的UN規格包裝里,并在包裝上完整的顯示對應編號。
2. 符合要求的包裝, 除標有適用的正確運輸專用名稱和UN 編號的標記外, 9類危險品還必須貼9類危險性標簽 。
3. 托運人須填寫危險品申報單; 提供相應的危包證;提供獲得認證的第三機構出具的運輸鑒定報告,并顯示為符合標準的產品(含UN38.3測試, 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二)鋰電池航空運輸要求
1. 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3] 要求, 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 托運人提供的危險品申報文件, 標注UN編號
3. 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 ,貼有“僅限全貨機運輸”操作標簽 ,僅限全貨機運輸
4. 其設計應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5. 堅固的外包裝, 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6. 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
a. 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電池在包裝內移動,包裝的方式應防止電池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b.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通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特性。
7. 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 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
8. 單個包裝重量小于35 kgs。
(三)鋰電池海洋運輸要求
1. 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要求, 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 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 標注UN編號
3. 其設計可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4. 堅固的外包裝, 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5. 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
a. 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在包裝內移動,包裝方式應防止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b. 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通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特性。
6. 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 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
7. 鋰電池裝載集裝箱內須進行加固, 加固方式和強度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
歡迎來電咨詢:010-84274802; 010-84270941
進口電池產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在報檢時應提供《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進口不含汞電池產品,需要去檢驗檢疫部門辦理進口電池產品備案;對于含汞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年度專項檢測制度,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實施,進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實施并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確認書的有效期是一年,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該確認書審核換發《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二、進口電池產品備案范圍
1.產品范圍:進口合同、發票或裝箱單等外貿單據中列明的所有電池產品(H.S編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請人范圍:進口電池備案申請人為進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
三、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提交材料
1.首次備案的申請單位應提供的材料:
(1)《進口電池產品備案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3)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進口電池產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電池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無汞聲明,即電池制造商對其產品汞含量的聲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聲明;
(6)產品描述,包含電化學體系描述和物理結構描述兩部分。提供電化學體系相關文件,例如:材料安全數據表格(MSDS)和化學反應方程式等。提供物理結構描述相關文件,例如:電池產品的剖面圖和材料組成、單體電池的外觀照片以及品牌、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說明等。
2.對于上一年度已取得《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的申請單位,須在《備案書》到期前一個月向原簽發《備案書》的檢驗檢疫機構按順序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進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
(2)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3)電池制造商對其產品未曾更改結構、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
四、鋰電池運輸包裝及運輸要求
(一)鋰電池運輸包裝
1.電池必須遵守規則里的限制進行運輸,必須依據適用的包裝說明指導裝在DGR 危險品規則所規定的UN規格包裝里,并在包裝上完整的顯示對應編號。
2. 符合要求的包裝, 除標有適用的正確運輸專用名稱和UN 編號的標記外, 9類危險品還必須貼9類危險性標簽 。
3. 托運人須填寫危險品申報單; 提供相應的危包證;提供獲得認證的第三機構出具的運輸鑒定報告,并顯示為符合標準的產品(含UN38.3測試, 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二)鋰電池航空運輸要求
1. 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3] 要求, 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 托運人提供的危險品申報文件, 標注UN編號
3. 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 ,貼有“僅限全貨機運輸”操作標簽 ,僅限全貨機運輸
4. 其設計應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5. 堅固的外包裝, 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6. 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
a. 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電池在包裝內移動,包裝的方式應防止電池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b.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通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特性。
7. 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 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
8. 單個包裝重量小于35 kgs。
(三)鋰電池海洋運輸要求
1. 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要求, 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 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 標注UN編號
3. 其設計可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4. 堅固的外包裝, 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5. 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
a. 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在包裝內移動,包裝方式應防止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b. 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通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特性。
6. 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 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
7. 鋰電池裝載集裝箱內須進行加固, 加固方式和強度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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