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進出口
一、危險化學品進出口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進口和危險化學品中有毒化學品的出口,依據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分類登記管理目錄進行分類登記。
2、進口或者出口危險化學品,必須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獲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和放行通知單,,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有效期限為1年。
3、環境保護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管理,簽發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和放行通知單。
海關對列入登記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 憑環境保護部簽發的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放行通知單, 辦理驗放手續。
4、向中國關境內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外經營者和向中國關境外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
1、向中國境內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外經營者,應當向化學品登記機構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口登記證的申請;向中國境外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向化學品登記機構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出口登記證的申請。
2、有下列情形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化學品登記機構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放行通知單的申請:
(一)在關境外經營者的危險化學品進口登記證有效期限內,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其危險化學品出口登記證有效期限內,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
(三)進口自動進口許可類危險化學品的;
(四)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3、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無違反環境管理、海關監管和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屬于經營企業的,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使用該經營企業進口的限制類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意見;
(四)屬于使用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意見;屬于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五)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4、 進口自動進口許可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無違反環境管理、海關監管和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屬于經營企業的,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屬于使用進口自動許可類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屬于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五)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5、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無違反環境管理、海關監管和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屬于經營企業的,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經營企業所出口的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意見;
(四)屬于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五)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報檢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報檢材料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二)出口危險化學品報檢材料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進口和危險化學品中有毒化學品的出口,依據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分類登記管理目錄進行分類登記。
2、進口或者出口危險化學品,必須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獲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和放行通知單,,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有效期限為1年。
3、環境保護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管理,簽發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和放行通知單。
海關對列入登記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 憑環境保護部簽發的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放行通知單, 辦理驗放手續。
4、向中國關境內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外經營者和向中國關境外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
1、向中國境內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外經營者,應當向化學品登記機構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口登記證的申請;向中國境外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向化學品登記機構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出口登記證的申請。
2、有下列情形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化學品登記機構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放行通知單的申請:
(一)在關境外經營者的危險化學品進口登記證有效期限內,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其危險化學品出口登記證有效期限內,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
(三)進口自動進口許可類危險化學品的;
(四)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3、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無違反環境管理、海關監管和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屬于經營企業的,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使用該經營企業進口的限制類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意見;
(四)屬于使用進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意見;屬于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五)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4、 進口自動進口許可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無違反環境管理、海關監管和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屬于經營企業的,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屬于使用進口自動許可類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屬于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五)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5、出口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關境內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無違反環境管理、海關監管和對外經濟貿易方面法律、法規的記錄;
(三)屬于經營企業的,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經營企業所出口的限制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意見;
(四)屬于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五)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報檢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報檢材料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二)出口危險化學品報檢材料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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