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進出口服務貿易
一、企業向銀行支付境外服務費
境內企業以服務費名義對外支付外匯的,一般應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1)書面申請
(2)咨詢服務合同或協議
(3)發票或支付通知
(4)稅務憑證(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稅票或者減免稅證明或不予征稅證明等)
以上材料如果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翻譯件。
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境內企業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費等項目外匯資金,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境內機構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企業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
三、支付境外服務費需要交納的稅金
根據規定,向支付境外技術服務費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向境外支付咨詢等服務費,需要交納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支付的境外技術服務費,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待遇。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等費用所得按照10%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如果在提供該服務時境外企業未到境內,即其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則根據規定,對于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收取境外技術服務費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境內企業應向所屬商務委員會辦理技術出口合同登記手續,取得《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表》后,去稅務部門辦理備案,即可享受免稅。
境內企業以服務費名義對外支付外匯的,一般應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1)書面申請
(2)咨詢服務合同或協議
(3)發票或支付通知
(4)稅務憑證(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稅票或者減免稅證明或不予征稅證明等)
以上材料如果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翻譯件。
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境內企業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費等項目外匯資金,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境內機構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企業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
三、支付境外服務費需要交納的稅金
根據規定,向支付境外技術服務費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向境外支付咨詢等服務費,需要交納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支付的境外技術服務費,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待遇。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等費用所得按照10%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如果在提供該服務時境外企業未到境內,即其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則根據規定,對于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收取境外技術服務費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境內企業應向所屬商務委員會辦理技術出口合同登記手續,取得《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表》后,去稅務部門辦理備案,即可享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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